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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规划勘察设计行业自律公约
来源:   发布时间:2010-10-12
 

 

 

 

珠海市规划勘察设计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第 一 条 为加强行业自律,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引导企业诚信守法、承担社会责任,树立行业新风,遏制违法违规失信行为,规范建设市场秩序,促进珠海市规划勘察设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公约。                                

第 二 条 珠海市规划勘察设计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会员必须遵守本公约,倡导在珠海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本行业其他单位和个人自觉遵守本公约,积极抵制违法违规失信行为,努力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

 

第二章             规范运作约定

第 三 条 行业规范运作约定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广东省、珠海市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方针政策,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

(二)严格按照本单位经营和资质许可范围参与投标或承揽工程,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

(三)严格按照国家、省和珠海市规定足额配备管理和技术力量,确保相关人员持有效证件上岗,确保本单位注册执业人员在其执业资格许可范围内执业,不允许其他单位的注册执业人员在本单位的工程中执业

(四)严格工程质量管理标准,依据规划勘察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程序组织规划勘察设计工作。

(五)严格履行工程质量责任,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确保工程质量,提高管理效益。

(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保证体系,加强安全生产教育,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和专项经费,确保安全生产。

(七)严格环境保护,坚持文明生产,强化节能减排意识,重视自然生态保护和建设。

(八)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工作时间、社会保险、培训教育、生产生活环境和条件等合法权益。

(九)严格企业的行政管理,提高企业文化建设的水平,积极承担管理责任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事业,努力促进社会和谐。

 

第三章 诚信执业约定

第 四 条  行业诚信执业约定如下:

(一)严格员工职业操守,遵守职业道德,坚守岗位职责,积极伸张正义,维护社会公德

(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损害、不侵犯行业和其他单位的正当权益,不泄露单位的商业秘密,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不使用盗版设计系统软件。

(三)严格履行各项经济合同,坚持互惠互利,拒绝各种商业贿赂,强化依法纳税意识,自觉照章纳税。

(四)严格抵制商业贿赂,不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单位和个人的相关证照;不制作和提供虚假证照、文件。

 

第四章  公平竞争约定

第 五 条  行业公平竞争约定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广东省和珠海市制定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各项法律法规和办法,坚持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自觉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严格企业经营原则,反对以诋毁同行、窍取商业秘密、压缩合理工期、改变付款方式等严重背离行业和职业道德的手段参与投标或承揽工程。

(三)严格约束企业经营手段,不与他人围标、串标,不以欺骗、弄虚作假、提供回扣、合同外让利、签订阴阳合同等不正当手段参与投标或承揽工程。

(四)严格管理企业和个人的执业资质、证件,保证不给无资质单位或个人挂靠,保证不借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资质从事不正当活动。

(五)严格按照国家、广东省和珠海市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投标报价并承包工程,不以低于企业成本的价格参与投标或承揽工程。

 

第五章 自律奖惩约定

第 六 条  行业自律奖惩约定如下:

(一)对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公约,自律信用突出的企业或个人,经协会常务理事会研究批准后,分别实施以下奖励措施:

1.通过协会会刊、网站等媒体向社会披露其良好的信息。

2.在全行业内予以通报表彰,为其提供行业信用评价证明。

3.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及招标人提出在工程投标中给予奖励的建议。

4.向政府主管部门、有关机构提出在单位年检、资质升级、企业和项目评优等方面享受政策优惠的建议。

5.给予单位或个人一定的精神或物资奖励。

(二)对违反行业自律公约,存在严重不良信用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经协会常务理事会研究或报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后,分别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1.行业内部通报批评,

 2.通过协会会刊、网站等媒体向社会披露其不良信用信息。

 3.取消参加协会相应评先、评优、评奖的资格。

 4.取消会员(理事)资格,并在协会会刊、网站和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5.担任协会常务理事或兼任协会相应领导职务的会员,违反行业自律约定的,根据其情节轻重,向协会理事会提出罢免其协会常务理事和相应职务的提议。

 6.向相关行政(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按规定对其实施停业整顿、降低或吊销资质、暂停参加投标资格,以及其他行政处罚措施的建议。

7.向有关行政(业务)主管部门、有关机构和单位、招标人提出相关限制其行为的建议;对构成犯罪的,建议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8.给予单位或个人一定的经济处罚,罚金纳入行业信用奖励专项资金。

 

第六章 自律保障约定

第 七 条 行业自律保障约定如下:

(一)结合年检和企业年度综合评估工作,采取实地走访、倾听服务对象意见和组织评估等多种方式,全面检查企业自律公约执行情况。

(二)协会制定《行业自律奖惩细则》,协会出资建立行业自律奖励专项资金,对守约的企业和个人进行表彰并给予物资奖励,对社会反映强烈、问题严重的违约企业和个人给予严肃处理。

(三)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对遵守行业自律公约情况进行集体监督和管理。

(四)组成行业自律评价委员会,由协会牵头,企业相关人员和特聘专家参加,对会员的自律守约进行评价,对违规行为作出行业仲裁,根据自律约定的执行情况向协会常务理事会提出奖惩建议。

(五)行业奖惩的实施以相关行政管理、纪检监督部门或权威资询部门、行业自律评价委员会认定的自律或违约行为评价结论为依据,经常务理事会议研究并做出相应奖励处理决定并及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

(六)协会秘书处为行业自律监管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本公约的宣传、解释工作;负责会员自律行为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并建立会员自律行为档案;受理会员违约行为的投诉、举报和会员涉及自律行为的申诉,组织对会员自律行为的调查、取证并形成报告;执行按程序批准的奖励和惩戒决定。

(七)行业自律评价委员会制定可行的《评估细则》,组织开展经常性的企业履行“自律公约”评估活动。

(八)为保证行业自律效果,本市及驻珠海从事本行业的企业都应参加签约,不签约的单位,将受到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行业限制。

 

第七章    

第 八 条 本行业自律公约报市纪检监察部门、市民政局、业务指导部门、市行业协会总会备案,必要时报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 九 条 本协会会员单位应相互监督,积极反映情况,为举报人保守秘密。

第 十 条 凡自愿申请加入本行业协会的单位,在承认本协会章程的同时,亦要承认本行业自律公约。

    第十一条 自律公约协会常务理事会研究,由协会会员(理事)大会讨论通过后正式生效。

第十二条 自律公约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并制订实施细则。

 

 

珠海市规划勘察设计行业协会

第4届3次常务理事会议

年八月十三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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