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珠海市外来勘察设计企业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及电子版;
2.独立企业法人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工程勘察证书》或《工程设计证书》副本扫描件;
4.项目的立项批文,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合同文本复印件;
5.承担该工程项目的企业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各专业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的复印件;
身份证、职称证,注册人员的执业注册证书和执业资格印章印模的扫描件。各主导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已实施国家注册师管理制度的专业,注册师人数各专业不少于1人,其中建筑、结构专业一级注册师人数不少于1人(此条可以不核对原件);
6.企业填报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制定的统一格式的《珠海市外来勘察设计企业情况登记表》(一式
两份),每页加盖企业公章,及电子版。
注:企业所提供的有关材料扫描件、复印件,均需核验原件,扫描、复印件要加盖总院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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