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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一)协会会员(理事)代表大会制度

1. 为规范本会会员大会工作,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珠海市规划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2.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业的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3.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⑴ 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⑵ 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理事、监事;

审议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审议常务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作出决议;改变或撤销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议;

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4.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部门备案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5.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时,有五分之一会员单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全体会员会议通知必须列清会议议程。

6.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到会半数以上会员代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凡有选举事项的大会,会前监事必须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的合法性。

7.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名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并抄报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8. 凡选举或修改章程的,均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其他表决事项,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9. 本制度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二)协会常务理事会制度

1. 为规范本会常务理事工作,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珠海市规划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2.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大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数量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单位可连选连任。

3.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议闭会期间,依照理事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的章程规定履行职责。

4. 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行使以下权利:

⑴ 组织筹备召开会员(理事)代表大会;

⑵ 执行会员(理事)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⑶ 制定协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⑷ 制定协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⑸ 决定协会内部机构的设置,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⑹ 决定协会会员(理事)的吸收、通报批评或除名;

⑺ 聘任或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⑻ 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⑼ 支持协会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

⑽ 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5.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二次特殊情况可以其他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议通知必须列出会议议程。常务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常务理事和监事出席,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形成会议纪要,由监事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理事)公告,并抄报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6. 常务理事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书面委托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常务理事可以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议。

7. 本制度经会员(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三)协会监事会制度

1. 为规范本会监事工作,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珠海市规划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2. 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3 名监事组成,同时设立监事长一名。监事会任期同理事会任期,期满可连选连任。

3. 会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4. 监事列席协会常务理事会、会员(理事)代表大会,有权向常务理事会、会员(理事)代表大会、会长办公会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不参与表决。

5.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理事)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闭会期间,监督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行使职权,核实参会会员、常务理事资格和有效性,签名确认会员(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及有效性。

6.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⑴ 向会员(理事)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年度工作。

⑵ 监督会员(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理事)大会的决议。

⑶ 监督检查协会的财务管理工作,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⑷ 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当会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纠正,必要时向会员(理事)大会或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7. 监事会须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议纪要报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8. 本制度经会员(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四)协会民主选举制度

1. 为规范本会的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珠海市规划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2. 本会选举工作接受珠海市民政局监督。

3. 本会常务理事、监事,须经会员(理事)大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4. 本会选举工作由上一届常务理事会负责。新一届会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常务理事、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常务理事会广泛征求会员单位意见,在充分酝酿协商基础上,由上一届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产生。若上一届常务理事会未能按规定产生新一届会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常务理事、监事候选人,则应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由上一届会员(理事)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直接推选侯人。有30名会员(理事)联名荐举,可获得候选人资格。

5. 本会选举采用等额(差额)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另选他人,也可投弃权票。

6. 本会选举,监票人由上一届监事担任,唱票人、计票人由上一届常务理事会提名,半数以上会员(理事)通过。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

7. 投票选举前,由上一届监事依据法规和《章程》规定,对会员(理事)进行资格确认和人数核实,核准大会有效性。选举常务理事会应有半数以上会员(理事)参加方可进行。

8. 投票前监票人应开箱示众后当众封箱。投票时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首先投票,然后监督其他符合资格人员投票。投票结束后,应当众开箱,并当场将投票数和投票人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张选票所选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选票无法辨认的作废票处理,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9. 计票结束后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应签字确认,并由监票人当场宣布选举结果,并于会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备案。选票当场封存,以备查验。

10.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11.本会常务理事、监事等候选人须获得全体会员(理事)半数以上同意方能当选;会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等候选人须获得全体常务理事半数以上同意方能当选。

12.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并不得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人代表。

13.常务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的变更和增补

⑴ 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职的,原单位可选派其他相应人员继任,但应书面报告常务理事会批准。同意变更的,应向全体会员公告;未提出增补申请的时限超过一年,视为自动放弃常务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资格。

⑵ 本会可根据会员(理事)单位数量的增加,适当增补常务理事或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增补常务理事或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的由理事单位向秘书处提出申请,秘书处通过召开常务理事会议,选举确定侯选人,由常务理事会公告。增补常务理事或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可采取通讯会议形式进行。以通讯会议形式召开会议的,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签字。

14.本会会长(法定代表人)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会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职的,会长单位应在30天内书面报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继任人选。常务理事会在收到会长单位报告后,应在30天内召开常务理事会,讨论研究,并提交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选举的方式通过。会长变更后,本会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并将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结果抄报业务指导单位。

15.本会秘书处和会员有权对其他会员提出除名要求,除名要求应写明除名理由,并由常务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理事)大会表决。被提出除名的会员(理事)有权在会员(理事)大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辩意见。对会员的除名须有半数以上会员(理事)通过方可除名。

16.登记管理机关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协会章程或严重失职的负责人,可以提出罢免建议。罢免建议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常务理事会在接到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的罢免建议后,应进行讨论并召开会员(理事)大会对被提出罢免建议的负责人进行罢免动议。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有权在会员(理事)大会罢免动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辩意见。罢免建议须得到全体会员(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17.本制度经会员(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五)重大活动备案报告制度

1. 为规范本会重大活动的管理工作,提高本会工作的透明度,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珠海市规划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活动备案报告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以备案的方式向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报告的行为。

3. 本会重大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有关规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体现会员的意志,有利于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活动不能影响社会稳定、不能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4. 本会重大活动的主要内容:

⑴ 会员(理事)大会;

⑵ 修改章程;

⑶ 创办经济实体;

⑷ 重大学术活动;

⑸ 大型展示活动;

⑹ 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的活动;

⑺ 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⑻ 接受境外捐款或赞助;

⑼ 对本行业有重大影响的活动;

⑽ 其他重大活动。

5. 应在重大活动决定之日起7日内报备。其中修改章程应在通过30天内报登记管理机构;其他活动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报备。

6. 本会重大活动报备均以书面形式,主要内容有:活动内容、方式、规模、人数、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

7. 本会重大活动报备送达后,经受理机关审查,认为活动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或本会章程时,本会应立即停止活动,进行纠偏后再行开展活动。

8. 重大活动结束后,须将重大活动开展成效评估、社会影响、存在问题、下步打算等综合情况,书面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应的业务指导单位。

9. 本会秘书处应及时、完整地整理重大活动的全部资料,归档保管。

10.本制度经会员(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六)会员单位管理制度

1. 协会会员是经协会正式批准接纳的建设工程规划、勘察、设计(含装饰设计)、测绘、施工图纸审查、建筑新材料和建筑节能、环保研究、工程咨询等与建筑工程领域相关联的单位或机构。

2. 协会实行单位团体会员制,会员一般应是单位法人(或二级法人)代表或委托的指定代表人(单位法人代表或委托的指定代表人更换时应及时到本协会备案)。

3. 经本人同意,协会可以聘请在本行业有突出贡献或声望的领导和专家担任名誉职务。

4.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承认协会章程;

(2)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3)与协会业务范围相关联;

(4)持有政府部门批准的行业注册登记或工商注册登记的单位。

5. 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会员代表大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牌匾)。

6.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权。

(3)获得协会全面服务的优先权。

(4)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7.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执行协会决议,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2)向协会反映真实的工作情况,适时提出合理化建议。

(3)向协会提供真实信息资料,协助收集各类统计数据。

(4)按时、依标准缴纳会费。

(5)完成协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8. 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牌扁);会员若一年不参加协会组织的正常活动或不能按时、依标准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依标准交纳,应提出减、免、缓交纳申请并经常务理事会研究批准)。     

9.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和行业公约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通报批评直至除名。

 

(七)投诉处理及反馈制度制度

遵守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执行协会决议,维护协会的声誉,接受并及时处理好各项投诉,是协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其制度如下:

1. 协会建立维权中心,协会秘书长专项负责,统一处理投诉事项,重大投诉事项应报协会会长,由协会会长办公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议研究决定。

2. 投诉(维权)事项包括。

(1)协会本部思想作风不健康、工作效率低下、廉政建设不利、协会管理出现违规行为。

(2)会员单位反应的拖欠服务款、合法经营受到损害、合理竞争的建筑市场和行业公约遭到践踏、,会员合法权益受到不法打压。

(3)专家管理出现问题、本行业的企业资质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的管理出现弄虚作假行为。

(4)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和信息化管理出现侵权行为,会员合法权益和声誉受到侵害。

(5)上报各项统计数据造假。

3. 投诉(维权)事项受理和处理程序:

(1)电话受理的投诉事项应做好记录,收到的文字投诉事项应做好登记;并报告协会维权中心和秘书长。

(2)受理的投诉事项及时报告协会维权中心和秘书长。

(3)一般投诉能够立即答复的不应拖延。

(4)较重要的投诉及时报会长并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

(5)重要投诉要认真调查研究,重大和涉及法律事项应及时与协会法律顾问取得联系,征得法律顾问的意见依法处理。

(6)处理意见应及时反馈至投诉单位。

(7)发现投诉问题符合事实,应责成督促被投诉单位或个人及时纠正,并将纠正结果反馈至投诉单位或个人。

(8)将投诉意见和处理结果等情况整理归档。

4. 工作人员对投诉意见要保守秘密,泄密将承担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5. 对重大投诉事项必要时应及时向全体会员单位通告。

6. 对重大投诉事项和处理结果应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7.投诉电话:0756——2132584

 

(八)法人代表(分支机构负责人)述职制度

1. 为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监督运行机制,调动法定代表人履行职责的积极性,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珠海市规划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2.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任期内每一年在会员(理事)大会上述职一次。

3. 法定代表人述职的主要内容是:

⑴-着重阐述个人履行职责以及完成工作计划(目标)情况;

⑵ 带领常务理事会执行本会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情况;

⑶ 工作基本思路及工作中所起的效果和作用;

⑷ 存在问题和经验教训,以及任期内的工作打算。

4. 法定代表人的述职报告要形成书面材料,内容详实、实事求是。

5. 协会法人代表述职报告应经会员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备案。

6. 本制度经会员(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九)廉政建设制度

1. 认真学习邓小平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理论,以与时俱进的态度,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指示精神,切实加强新形势下的反腐保廉建设。

2. 反腐保廉坚持谁主张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常抓不懈。会长对协会的廉政工作负总责;秘书长对秘书处的廉政工作负总责;秘书处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廉政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3. 协会领导和专职工作人员要率先垂范,廉洁奉公。既要管好自己、配偶、子女和身边的工作人员,又要抓好本部门的防腐廉政工作。要强化对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防患于未然。

4. 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会员单位服务的思想,不断增强为政府分忧、为会员服务的意识。热情对待前来办事的人员,竟竟业业地完成本职工作。

5. 不以权谋私,不搞权钱交易,不接受贿赂,不接受对公正开展工作有影响的宴请和礼金,不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娱乐活动,不到会员(理事)单位报销开支费用,不擅自借会员(理事)单位的资金、车辆、器材、用品等。

6. 不准兴办或参与兴办与协会职能有利害关系的企业或公司。

7. 加强精神文明建设,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遵纪守法、礼貌待人、团结同志、自尊自重、自爱自强、树立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

8. 坚持廉政工作与业务工作相结合。在人员任用、劳动工资、等相关业务工作中,要照章办事,坚持原则、不私情。

            

(十)员工管理(任用、考核、奖惩)制度

   1. 协会监事长、监事有会员(理事)大会选举产生;

2.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由协会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

3. 秘书长副秘书长分别由会长秘书长提名,经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

4. 其他正式工作人员经秘书处研究报会长、常务副会长批准后聘用;

5. 临时工作人员经秘书处研究后聘用,签定临时用工合同;

6. 工作人员的聘用必须符合协会规定的用人标准,聘用人员要定编定岗,不得聘用不符合规定的人员,不得超编,不得因人定编;确因工作需要增加编制的,须经会长办公会议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7. 全体工作人员应按照各自职责和管理权限实施有效工作和管理,坚持各负其责,层级管理的原则。

8. 全体工作人员应坚决遵守《员工守则》和《岗位职责》,忠于职守、踏实工作;

9. 协会实行全员聘任制度,所有员工应签定劳动或聘用合同,逐年考核、逐年续签;

10. 协会实行员工岗前培训制度,协会领导有条件时参加上级组织的任职培训,其他员工由协会组织不同形式的培训和考核;

11. 协会员工应实行日常工作考勤制度,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无故迟到早退或旷工应进行教育何必要的处罚,严重的可辞退;

12. 协会员工应实行请假销假制度,按时安排员工正常休假,法定节假日按规定放假,特殊情况应及时请假核销假;

13. 协会员工应实行岗位责任制度,根据工作分工按时高校完成工作任务,同时承担相应的的责任;

14. 协会员工应实行绩效考核制度,根据月份、年度考核不同的档次分配玫月和年度奖金;

15. 协会员工应实行员工奖惩制度,对有重大贡献或完成工作突出的个人实行奖励,奖励以奖金的方式兑现;

16. 协会员工应实行廉政建设制度,对违反廉政建设制度的个人按照情节严重程度及时处理;

17. 协会员工应实行正常退出和辞退制度,凡是达到协会章程规定的年龄,应按时退出,及时调整更换,对严重违纪违规的人员应及时辞退。

 

(十一)协会员工(会员)培训制度

组织经常性的培训,是协会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协会的主要工作方式。为有效发挥协会这一平台的作用,制定如下培训工作制度

1. 培训工作基本依据:依据国家、广东省、珠海市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据上级主管、监督部门的各项规定和指示精神,结合全行业不同阶段的实际情况和员工特点,把握中心工作、重点工作、难点工作组织各项培训。

2. 培训工作基本宗旨:紧紧围绕为会员服务、为企业服务、为政府服务这一根本宗旨,为提高全市从业人员和协会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管理水平和服务效率,发挥桥梁纽带和助手作用。

2. 培训工作基本原则:全面、合理地规划培训内容,科学系统;严谨、灵活地制定培训计划,按需施教;理论、实际有机地选择培训方法,形式多样;重点、针对地讲求培训成果,实用有效。

3. 培训工作基本模式:统一计划和分步实施相结合;集中培训和驻点培训相结合;按需培训和普及知识相结合;理论学习和实地考察相结合;专题研讨和多元培训相结合;专家授课和经验交流相结合。

4. 培训工作基本目标:努力实现培训的经常化、普及化、差别化、特色化,使“学”与“用”紧密结合,达成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解放思想、扩大视野、开拓思维、传递信息、抒发见解,提高执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职业道德教育水平;提供良好的学习方法、推介成功的工作经验;通过开展各类培训活动,实现培训资源和培训效用的最大化。

 

(十二)行业协会信息披露制度

1. 为规范本会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珠海市规划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3. 本会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应当予以披露,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⑴ 会员(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⑵ 对行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⑶ 本会的财务情况;

⑷ 本会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

⑸ 本会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

⑹ 本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

⑺ 本会其他有必要披露的信息。

4. 信息披露是本会的持续责任,本会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本会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年度报告、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接受政府拨款或社会奖金等信息披露的载体是公开的报刊或者广东省民间组织总会网站,其他信息披露,可在本会内部刊物、网站等。

5. 本会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6. 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会信息披露事务。

7.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⑴ 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⑵ 秘书长进行规范性审查并签字;

⑶ 会长或会长授权人签发。

8. 涉及到行业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披露,须报请政府相关业务指导部门同意,经充分磋商统一口径后,方能公开发布披露。

9.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会长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10. 监事会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会向会员大会和媒体发布和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监事会或监事向会员大会或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相关人员损害本会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11. 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布,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12. 本会应当在会员(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开之前告知会员(理事)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事项。

13. 本会应当及时将会员(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会的信息披露途径告知会员,并上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14. 本会应当随时关注本行业的信息动态,对本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15. 本会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会员(理事)会文件、监事会或监事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16. 本会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17. 由于本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会造成影响时,应对其给予惩戒。

18.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十三)行业规范运作机制

    为规范协会管理,特制定行业规范运作机制如下:

1. 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方针政策,诚信守法,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

2. 严格按照本单位经营和资质许可范围参与投标或承揽工程,不出借、不转让本单位的资质证照,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

3. 严格按照国家、省市规定,足额配备管理和技术力量,确保单位的相关人员持有效证照上岗,确保单位的注册执业人员在其执业资格许可范围内执业,不允许其他单位注册执业人员在本单位的工程中执业

4. 严格工程质量管理标准,按照工程管理及实施程序,依据规划勘察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组织规划勘察设计工作。

5. 严格履行工程质量责任,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确保工程质量,提高管理效益。

6.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强化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和安全生产专项经费,有效防止生产事故,确保安全生产。

7. 严格环境保护,坚持文明生产,强化节能减排意识,重视自然生态保护和建设。

8. 严格依照有关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工作时间、社会保险、职业保险、职业卫生、培训教育、生产生活环境和条件等合法权益。

9. 严格企业的行政管理,提高企业文化建设的水平,积极承担管理责任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事业,积极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帮助,正确处理单位与员工的关系,努力促进社会和谐。

 

(十四)行业诚信执业机制

 为规范协会管理,特制定行业诚信执业机制如下:

1. 严格员工职业操守,遵守职业道德,坚守岗位职责,积极伸张正义,维护社会公德

2. 严格按照国家、广东省和珠海市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投标报价并承包工程,不以低于企业成本的价格参与投标或承揽工程。

3.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损害、不侵犯行业和其他单位的正当权益,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4. 严格履行各项经济合同,坚持互惠互利,拒绝各种商业贿赂,强化依法纳税意识,自觉照章纳税。

5. 严格企业思想教育制度,提高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自觉抵制商业贿赂,不损害国家、单位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泄露单位的商业秘密,不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单位和个人的相关证照;不制作和提供虚假证照、文件。

 

 

(十五)行业公平竞争机制

    为规范协会管理,特制定行业公平竞争机制如下:

1. 严格执行国家、广东省和珠海市制定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各项法律法规和办法,坚持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自觉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

2. 严格企业经营原则,反对以诋毁同行、窍取商业秘密、盲目压价,压缩合理工期、改变付款方式等严重背离行业和职业道德的手段参与投标或承揽工程。

3. 严格约束企业经营手段,不与他人围标、不串通投标,不以欺骗、弄虚作假、行贿、提供回扣、合同外让利、签订阴阳合同等不正当手段参与投标或承揽工程。

4. 严格管理企业和个人的执业资质、证件,保证不给无资质单位或个人挂靠,保证不借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资质从事不正当活动。

 

(十六)行业自律保障机制

为规范协会管理,特制定行业自律保障机制如下:

1. 建立健全协会惩防体系,将行业自律工作列为协会行风建设的重要内容,保证自律工作顺利开展。

2. 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对会员遵守行业自律准则的情况进行集体监督和共同管理。

3. 组成行业自律信用评价委员会,由协会牵头,企业相关人员和特聘专家参加,负责对会员的自律信用进行评价,对会员的自律行为作出行业仲裁,根据会员遵守行业自律准则的情况向协会常务理事会提出奖惩建议。

4. 秘书处为协会行业自律监管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本公约的宣传、解释工作,负责会员自律行为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建立会员自律行为档案,受理会员纪律行为的投诉、举报,受理会员涉及自律行为的申诉,组织对会员自律行为的调查、取证并形成报告;执行按程序批准的奖励和惩戒决定。

5. 行业自律信用评价委员会制定可行的《评估细则》,组织开展经常性的企业履行《珠海市规划勘察设计企业自律行为规范》评估活动。

6. 为保证行业自律效果,本协会的各分支机构均须遵守本约定,本市及驻珠海从事本行业的企业都应参加签约,不签约的单位,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年检,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从事任何经营活动。

 

 (十七)行业自律奖惩机制

为规范协会管理,特制定行业自律奖惩机制如下:

 1. 结合企业年检和年度评估工作,采取实地走访、倾听服务对象意见和组织评估等多种方式,全面检查企业自律与诚信情况。

 2. 协会制定《行业自律奖惩细则》,建立行业信用奖励专项资金,对遵纪守法、信誉表现突出、群众满意的企业和个人进行表彰并给予物资奖励,对信誉表现差、社会反映强烈、问题严重的企业和个人给予严厉处罚。

 3. 行业奖惩的实施以相关行政管理、纪检监督部门或权威资询部门、行业自律信用评价委员会认定的行业自律行为评价结论为依据,协会将召开常务理事会研究,做出相应奖励处罚决定并及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

 4. 对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准则,自律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经协会常务理事会研究批准后,分别实施以下奖励措施:

⑴ 通过协会会刊、网站等媒体向社会披露其良好的信息。

⑵ 在全行业内予以通报表彰,为其提供行业信用评价证明。

⑶ 向行政主管部门及招标人提出在工程投标中给予奖励的建议。

⑷向政府主管部门、有关机构提出在单位年检、资质升级、银行贷款、税费缴纳等方面享受政策优惠的建议。

⑸ 给予单位或个人一定的精神或物资奖励。

5. 对违反行业自律准则,存在不良信用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经协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并报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后,分别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⑴ 行业内部通报批评,通过协会会刊、网站等媒体向社会披露其不良信用信息。

⑵ 取消参加协会相应评先评优评奖的资格。

⑶ 取消会员(理事)资格,并在协会会刊、网站和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告;担任协会常务理事和兼任协会相应领导职务的会员,违反行业自律准则的,由协会常务理事会根据其情节,向协会理事会提出罢免其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和相应职务的提议。

⑷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按规定对其实施停业整顿、降低或吊销资质、暂停参加投标资格,以及其他行政处罚措施的建议。

⑸ 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机构和单位、招标人提出相关限制措施的建议;对构成犯罪的,建议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⑹ 给予单位或个人一定的罚金处罚(按照《行业自律奖惩细则》实施,罚金纳入行业信用奖励专项资金)。

 

(十八)会议制度

1. 协会工作会议

(1)协会工作会议为:会员(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员(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均由会长主持或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或副会长主持,秘书长负责会议组织安排。

(2)协会秘书处办公室是会议工作的责任部门,负责会员(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务准备工作,负责会议记录(录音),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报秘书长、会长签发。

(3)协会会员(理事)大会每年不少于二次,常务理事会每年不少于

二次、会长办公会每年不少于四次。

2. 秘书处办公会议

(1)秘书处办公会议分为办公例会和临时会议两种,办公会议和临时会议的内容报告给会长。秘书处办公例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

(2)秘书处办公例会包括:检查上月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分析未完成的原因,提出解决办法。安排下月工作。

(3)办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如有重大问题,报请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或常务理事会决策。

(4)秘书处办公例会的事项和内容由综合一部负责,做好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报秘书长签发后印发各理事单位执行。重要事项抄报常务理事。

(5)参加办公会议的人员有:秘书处领导、各部负责人。应参会人员确实不能到会者,应委托了解情况的人员参加。受委托参会人员应及时向委托人报告会议情况。

 

(十九)公文办理制度

秘书长是协会秘书处文件管理的负责人,办公室是文件管理的责任部门,各部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能。

1. 行文管理

(1)秘书处行文使用一个文号,“珠规勘设协字” 适用于以协会名义发出的文件,包括上行文、平行文、对会员单位的正式公文。文号均加盖协会印章或秘书处印章。   

(2)各类公文实行“谁起草谁校对的原则 ”。各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完成文件的起草工作,并将打好的文件清样交办公室,办公室对文件负责审核,报秘书长、或会长审批签发,并负责文件的文号编发,承印等工作。

(3)各类请示、报告需经会长签发,各类内部文件需经秘书长签发。

(4)行文执行登记制度,接收和发文部门应在行(发)文记录上签收。

(5)各类公文行文需使用正规的公文格式。

2. 收文管理

(1)各级单位的来文来函,由办公室负责接收、登记。

(2)各部室收到的各类文件应及时送交办公室,办公室按办文程序的规定办理。

(3)各部收到的邮寄或网上下载的各类文件应及时送交办公室。

(4)各部根据来文来函的保密等级报协会领导批阅。

(5)文件原件由办公室归档,各部室需保留文件时,仅保留复印件。

3. 办文管理

(1)综合一部将收到的来文来函应及时填写《珠海市规划勘察设计行业协会文件处理表》,呈送秘书处领导批示。

(2)综合一部根据秘书处领导对来文来函签发的意见、及时移交经办的各职能部门。办公室负责督办。

(3)当各职能部门办理完的文件资料留存所在办理部门。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年末各职能部门将各类公文交办公室归档。

4. 其 他

发文的方式分为四种:投递、邮寄、收文单位领取及网上发文。

(1)采用投递方式的发文。凡向上级主管部门的各类文件均由办公室负责。凡发向理事单位信箱的发文由行文部门负责。

(2)采用邮寄方式的发文由行文部门负责。

(3)采用收文单位派员领取的方式的发文,由行文部门负责。

(4)采用网上发文的方式发文,由办公室负责。

 

(二十)印章管理制度

1. 本协会的行政印章、业务专用章实行集中管理、按权限审批、留档和使用登记的管理制度。

2. 办公室是印章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印章的刻制、保管和使用记录。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3. 本协会印章的使用,由会长审批。秘书处印章的使用由秘书长审批。

4. 财务专用章由主管会计保管,按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使用印章。

5. 秘书处业务专用章的使用,由分管领导审批。

6. 印章保管人员应保证在受控的情况下用印。

7. 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介绍信、证明书等,由专人保管,经秘书长批准后开具,并留底备查。

 

(二十一)档案管理制度

1. 秘书处设立档案室,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管理协会档案。

2. 档案室应配备防火、防水、防潮、防虫、防鼠等设施。

3. 档案资料包括:各级发来的文件材料;本协会在组建之初至今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各项党务、行政、业务文件、各类文档、调查资料、会议纪要、技术资料、录音、录像、相片、软件、科研材料、以及贵重仪器说明书、建筑图纸;机构编制变更、人事管理文件资料;会计财务文件资料;其他档案资料。

4. 档案秘级分类:按秘密和一般二类,期限按永久性保存和限期保管两种类型;属限期保管的,到保管期限时重新鉴定是否需要延期。

5. 档案的收集、整理、存放、使用应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执行。本年度办理完毕的文件材料,由各部门负责立卷,在次年2月底之前交中心办公室档案室归档。

6. 档案管理人员应编制档案统计、借阅,接收、转出、销毁、利用档案等情况登记。

7. 查阅、借阅各类档案,必须经协会领导批准,填写查阅档案登记表;借阅业务技术资料应办理借阅手续,限期归还。

8. 禁止在档案材料上划圈、划线、批字、涂改;禁止抽走档案材料;未经领导批准,人事档案不得带出档案室。

9. 员工调动工作时,人事档案必须通过正常渠道发往接收单位人事部门,不得交个人带走。

10.业务技术人员进修鉴定、成绩考核、学术论文等均应列入本人档案管理。

11.任何人员不得虚报、漏报、伪造各项档案材料。

12.对到期已失去保存价值须销毁的档案,应由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档案管理人员和有关业务管理人员鉴定后,经协会主要领导批准,登记造册,两人以上监督销毁,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名。

13.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二十二)财务管理制度

为规范协会经费的管理,保证经费合理使用,根据民政部门及财政部门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本协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 协会经费来源:

会费,社会团体及个人的捐赠,政府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所办实体红利、其它合法收入

2. 经费收支管理:每年初,各部门根据当年的业务情况编制收支计划,报秘书处办公会审议后由财务审核汇总,报会长批准。计划外的重大支出,须经协会日常工作领导班子审核同意及会长批准。

3. 各类物品的采购:固定资产、办公文具用品及各类物品的采购,须二人以上参与,采购时要货比三家;各部门采购所需物品时须与办公室共同办理。财务对所采购物品要按规定办理验收、入库,领用手续。

4. 各类合同的签订程序:因业务需要与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各类合同的程序:经办部门填写审批(核)表——财务复核——分管领导签字——秘书长审核——会长(或常务副会长)签署。

5. 报销程序:经办人(报销人)签字——财务复核——办公室负责人签字——秘书长审核——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审批。

6. 转帐支票及现金的借领程序:借领人填写支票或现金借领单——办公室负责人签字——财务审核——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审批。

7.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保险及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珠海市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三)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1. 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购置、维修与改良、转让、对外投资、出租、调拨、移交、报废、处置及盘点等。

2. 协会秘书处办公室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调配和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编制固定资产计划、固定资产目录,设立固定资产卡片,办理固定资产的申购、验收、转让、对外投资、出租、调拨、移交、报废、处置等手续,掌握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及分布情况,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定期与财务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确保固定资产帐、卡、物相符合。

3.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是固定资产使用、保管、维护的直接责任者,应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合理使用固定资产,避免人为损失。

4. 协会秘书处办公室除负责协会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工作及所属费用、单位的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指购置、维修与改良、转让、对外投资、出租、报废及处置)审批管理外,每年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二十四)出差及差旅费管理规定                                1. 本规定所称的差旅费,是指本协会各级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

外出办理公务过程中发生的往返车票、船票、机票、住宿费、目的地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等费用。

2. 外出开会、培训、考察须有主办单位的正式文件(或通知)其它出差项目须填写出差审批表并由秘书长审核、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审批。

3. 外出参加会议、培训、考察,原则上以主办单位正式通知载明的期限为准,乘坐飞机的,前后各顺延一天;乘坐火车或轮船的,按实际乘坐天数顺延。各级出差工作人员,必须在核定期间内返回,如有特殊情况出差任务未完成不能按时返回的,须电话请示秘书长、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同意。

4. 各级出差人员报销时,须向财务提交领导已审批的出差审批表或主办单位正式通知。

5. 出差人员乘火车、轮船、飞机及住宿、目的地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标准(分为特殊地区和其他地区。特殊地区:指北京、厦门、海南、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和环渤海地区;其他地区:指特殊地区以外的地区(下同)如产生其他费用或因特殊情况超出上列标准,须经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同意。

6. 外出开会、培训、考察的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参观费等费用,按照主办单位通知的收费标准,由出差人员凭正式收费票据报销。

7. 出差期间由主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交通的,住宿标准按实际安排计算,并取消在此期间的目的地交通费、伙食补助。

8. 出差人员往返途中的本市市内交通费按实报销。

9. 工作人员在出差目的地所发生的非公务方面支出,均由本人自理。

10.人员出差期间,因办理其它公务需前往第三地的,必须事先电话请示秘书长或会长(常务副会长),报销时按规定程序补办出差审批表。

11.工作人员出差期间,经领导批准就近或前往第三地探亲、处理个人事务的,该时间段按事假或探亲假办理,且按程序办理请销假手续;该期间取消目的地市内交通费及伙食补助,住宿费自理。如是事假往第三地的车、船、机票自理,返程按由出差目的地返回费用计算,超出部分自理;如是探亲则按探亲差旅费相关规定办理。

12.如有借款者应在返回后的7日内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还款手续,否则财务有权从借款者工资中扣回借款。

 

(二十五)协会信息化工作管理制度

为保证协会信息化工作和设施设备的正常运作,保障协会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1.协会的信息化工作管理由秘书处综合管理部负责,计算机、网络(站)做到专人管理,责任到人

2.计算机管理应纳入使用人年度工作考核范围,出现问题根据实际情况追究当事人及直接领导责任。

3.协会信息化设施设备的管理:

⑴ 所有设施设备必须做到防火、防水、防潮、防静电、防虫蚀等。

⑵ 计算机系统必须由专业人员定期升级、定期杀毒、定期更换设备、定期组织检修、定期组织保密性能和其他性能的检测。

⑶ 工作人员应爱护各种设备,降低消耗、费用;要在计算机安装防火墙及杀毒软件,并定期更新升级;对各种设备应按规范要求操作、保养,发现故障,应及时报请维修。

⑷ 工作人员必须按要求和规定,科学、及时、准确、全面地采集、输入、输出信息,为协会和会员单位领导及有关部门决策提供信息资料。

协会所有工作人员必须妥善保管个人的计算机密码,并定期修改;未经保管人同意,不得使用他人的计算机或通过他人的计算机从事违反规定的活动

⑹ 工作人员不得自行安装和使用未经许可的软件(含游戏);严禁利用计算机进行违法活动,严禁利用计算机炒股和玩游戏。

⑺ 工作人员对各类数据必须定期备份,重要数据应进行双机备份。

⑻ 禁止外来人员操作、使用内部电脑设备,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造成设备损坏的应照价赔偿。

⑼ 除专业维护人员外,任何人不得随意拆卸所使用的计算机或相关的设备;对于联网计算机,需安装软件时,须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相关专业人员负责安装。

⑽ 输入计算机系统的机密业务信息,员工应严格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向任何人提供、泄露,任何人不得将信息载体带出中心,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⑾ 协会工作人员不得通过电子邮件、BBS、Chat等方式发布不健康的、反动的信息,不得通过协会网络攻击内部或者外部的任何机器,不得擅自以任何手段查看、更改、打印或删除他人计算机的各种资料

4.协会网站管理

⑴ 协会建立网站目的是:打造本行业信息共享的网络交流平台,为政府服务、为会员服务,扩大协会影响,提升协会品质,提高协会服务能力。

⑵ 协会网站借助市信息中心网络服务器,为网站的正常运行日常维护提供技术支持与保障,同时负责网版面设计、调整、栏目等工作。

⑶ 协会不设专职网站管理员,按照栏目管理分工,由专项管理人员负责不同栏目内容及相关信息的适时搜集、整理。

 由秘书处负责协会网站的信息收集汇总、内容更新、录入与发布以及其他信息材料的维护和监督  

⑸ 专项管理人员搜集的信息必须通过正规的信息途径,不得对非正规渠道获得的信息在本网站发布。

⑹ 专项管理人员发布的信息,需经协会秘书处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在网上发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网站页面版式及内容。

网站(栏目)密码的知情权仅限于协会专项管理人员和协会秘书处主管领导,不准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泄漏。

任何人不得在协会网站上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损国家利益、协会形象以及不道德的言论。

任何人不得利用协会网站传播反动、淫秽、不道德以及其他违背社会公德的信息。

任何人不得利用协会网站发布虚假信息。

发现协会网站被病毒、黑客袭击或发现网站运行不正常,应及时向协会秘书处主管领导及市信息中心报告处理。

 

(二十六)车辆管理制度

1. 车辆按统一管理、统一调配、责任到人的使用原则,由秘书处综合一部统一管理和调度,保证正常工作需要。

2. 由秘书处办公室统一安排车辆出勤、日常保养、维修、办理加油卡、车辆保险等事宜。

3. 车辆必须统一配备安全锁、灭火器,实行证(行驶证)车分离。

4. 节假日和平时下班后,在没有公务活动时,车辆一律停放在指定车位集中保管。如须使用,应向秘书处综合一部报告、登记批准才出车。

5. 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将车辆借他人使用,因特殊情况需借车的,在市区内行驶经秘书处办公室批准,在市区外行驶由秘书长批准。

6. 批准的私人用车,按珠海市委办[2000]27号文件规定收费。

7. 秘书处综合一部每半年须书面向秘书处汇报车辆的行车公里、油料消耗、车辆磨损和维修保养等技术性能情况。

8. 驾驶车辆的员工必须遵守交通规则,爱护车辆,定期保养维护车辆,使车辆性能保持良好状态。

9. 出车前要认真检查车辆的技术状态,做到不带故障出车;用车后要认真清理车辆,保持车容整洁;发现技术问题要及时报告处理。

10.因违反交通法规及本规定造成车辆损坏、丢失或其他事故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由当事人赔偿经济损失。

11.协会工作人员使用私人机动车辆办公,按相关规定给与车辆补助或实报实销车辆油料、路桥费和其他使用、维修费。 

12. 秘书处对驾驶人员应经常进行交通安全法规和安全驾驶教育。

 

七、协会工作人员行为守则:

(一)遵纪守法、遵规守责、忠于职守、爱岗敬业。

(二)善于学习、掌握政策、提高素质、强化能力

(三)清正廉洁、勤政为民、服务会员、接受监督。

(四)顾全大局、听从指挥、尊重领导、团结同志

(五)注重修养、精通业务、善于沟通、密切协作

(六)作风严谨、实事求是、调查研究、敢于负责。

(七)认真细致、一丝不苟、雷厉风行、秉公处事。

(八)言行得体、举止端庄、礼貌待人、为人谦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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