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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规划勘察设计行业协会规范运作六项机制
来源:   发布时间:2010-10-12
 

           

珠海市规划勘察设计行业协会规范运作六项机制

 

 

一、行业规范运作机制

 

为规范协会管理,特制定行业规范运作机制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广东省、珠海市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方针政策,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

二、严格按照本单位经营和资质许可范围参与投标或承揽工程,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

三、严格按照国家、省和珠海市规定足额配备管理和技术力量,确保相关人员持有效证件上岗,确保本单位注册执业人员在其执业资格许可范围内执业,不允许其他单位的注册执业人员在本单位的工程中执业

四、严格工程质量管理标准,依据规划勘察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程序组织规划勘察设计工作。

五、严格履行工程质量责任,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确保工程质量,提高管理效益。

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保证体系,加强安全生产教育,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和专项经费,确保安全生产。

七、严格环境保护,坚持文明生产,强化节能减排意识,重视自然生态保护和建设。

八、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工作时间、社会保险、培训教育、生产生活环境和条件等合法权益。

九、严格企业的行政管理,提高企业文化建设的水平,积极承担管理责任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事业,努力促进社会和谐。

 

      

二、行业诚信执业机制

 

 为规范协会管理,特制定行业诚信执业机制如下:

一、严格员工职业操守,遵守职业道德,坚守岗位职责,积极伸张正义,维护社会公德

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损害、不侵犯行业和其他单位的正当权益,不泄露单位的商业秘密,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不使用盗版设计系统软件。

三、严格履行各项经济合同,坚持互惠互利,拒绝各种商业贿赂,强化依法纳税意识,自觉照章纳税。

四、严格抵制商业贿赂,不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单位和个人的相关证照;不制作和提供虚假证照、文件。

 

三、行业公平竞争机制

    为规范协会管理,特制定行业公平竞争机制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广东省和珠海市制定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各项法律法规和办法,坚持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自觉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严格企业经营原则,反对以诋毁同行、窍取商业秘密、压缩合理工期、改变付款方式等严重背离行业和职业道德的手段参与投标或承揽工程。

三、严格约束企业经营手段,不与他人围标、串标,不以欺骗、弄虚作假、提供回扣、合同外让利、签订阴阳合同等不正当手段参与投标或承揽工程。

四、严格管理企业和个人执业资质、证件,不给无资质单位或个人挂靠,保证不借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资质从事不正当活动。

五、严格按照国家、广东省和珠海市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投标报价并承包工程,不以低于企业成本的价格参与投标或承揽工程。

 

四、行业自律奖惩机制

为规范协会管理,特制定行业自律奖惩机制如下:

一、对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公约,自律信用突出的企业或个人,经协会常务理事会研究批准后,分别实施以下奖励措施:

1.通过协会会刊、网站等媒体向社会披露其良好的信息。

2.在全行业内予以通报表彰,为其提供行业信用评价证明。

3.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及招标人提出在工程投标中给予奖励的建议。

4.向政府主管部门、有关机构提出在单位年检、资质升级、企业和项目评优等方面享受政策优惠的建议。

5.给予单位或个人一定的精神或物资奖励。

二、对违反行业自律公约,存在严重不良信用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经协会常务理事会研究或报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后,分别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1.行业通报批评,通过协会会刊、网站等媒体向社会披露其不良信用信息。

2.取消参加协会相应年度评先评优评奖评先进的资格。

3.取消(罢免)该单位在本协会的会员、理事、或常务理事、或兼任的协会领导职务资格,在协会会刊、网站和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4.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对其单位实施停业整顿、降低或吊销资质、暂停参加工程项目投标或承揽工程资格的建议;对个人提出限制其执业资格的建议。

5.对构成犯罪的,建议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6.给予单位或个人一定的罚金处罚(按照《行业自律奖惩细则》实施,罚金纳入行业自律奖励专项资金)。

 

五、行业自律保障机制

为规范协会管理,特制定行业自律保障机制如下:

一、结合年检和企业年度综合评估工作,采取实地走访、倾听服务对象意见和组织评估等多种方式,全面检查企业自律公约执行情况。

二、协会制定《行业自律奖惩细则》,由协会出资建立行业自律奖励专项资金,对守约的企业和个人进行表彰并给予物资奖励,对社会反映强烈、问题严重的违约企业和个人给予严肃处理。

三、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对遵守行业自律公约情况进行集体监督和管理。

四、组成行业自律评价委员会,由协会牵头,企业相关人员和特聘专家参加,对会员的自律守约进行评价,对违规行为作出行业仲裁,根据自律约定的执行情况向协会常务理事会提出奖惩建议。

五、行业奖惩的实施以相关行政管理、纪检监督部门或权威资询部门、行业自律评价委员会认定的自律或违约行为评价结论为依据,经常务理事会议研究并做出相应奖励处理决定并及时上报行政主管部门

六、协会秘书处为行业自律监管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本公约的宣传、解释工作;负责会员自律行为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并建立会员自律行为档案;受理会员违约行为的投诉、举报和会员涉及自律行为的申诉,组织对会员自律行为的调查、取证并形成报告;执行按程序批准的奖励和惩戒决定。

七、行业自律评价委员会制定可行的《评估细则》,组织开展经常性的企业履行“自律公约”评估活动。

八、为保证行业自律效果,本市及驻珠海从事本行业的企业都应参加签约,不签约的单位,将受到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限制。

 

六、协会信息披露制度

 

一、为规范本会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珠海市规划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三、本会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应当予以披露,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会员(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对行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本会的财务情况;

(四)本会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本会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

(六)本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

(七)本会其他有必要披露的信息。

四、信息披露是本会的持续责任,本会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本会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年度报告、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接受政府拨款或社会奖金等信息披露的载体是公开的报刊或者广东省民间组织总会网站,其他信息披露,可在本会内部刊物、网站等。

五、本会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六、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会信息披露事务。

七、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规范性审查并签字;

(三)会长或会长授权人签发。

八、涉及到行业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披露,须报请政府相关业务指导部门同意,经充分磋商统一口径后,方能公开发布披露。

九、未经理事会决议或会长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十、监事会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会向会员大会和媒体发布和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监事会或监事向会员大会或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相关人员损害本会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十一、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布,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十二、本会应当在会员(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开之前告知会员(理事)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事项。

十三、本会应当及时将会员(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会的信息披露途径告知会员,并上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十四、本会应当随时关注本行业的信息动态,对本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十五、本会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会员(理事)会文件、监事会或监事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十六、本会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十七、由于本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会造成影响时,应对其给予惩戒。

十八、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珠海市规划勘察设计行业协会

                     第4届2次会员(理事)大会通过

                      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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